关于切实做好窃电案件移交工作的通知
株洲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切实做好窃电案件移交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局、电力行政执法大队、株洲市电业局及所属电力局和电力公司:
近年来,我市反窃电工作在电力行政执法机构与供电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查处了一批窃电案件,为供电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但在打击窃电案件过程中,供电企业检查发现一些窃电案件不报告、不移交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超越权限擅自处理的现象时有发生,使违法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在一定程度上纵容和包庇了违法犯罪行为。为规范查处窃电案件的行为,现就供电企业检查发现窃电案件移交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进一步提高认识。全市各级经信部门是电力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各级电力行政执法机构是行政授权依法监督检查电力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窃电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专职部门。过去,由于体制未理顺、电力行政执法机构未建立,供电企业行使了部分行政管理权和执法权,对窃电案件进行了处理。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和电力行政执法机构的建立,供电企业不再具有对窃电案件的处罚职能,所有窃电案件应当交当地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窃电案件移交原则。秉着“高效、便民”的原则,供电企业在用电检查中发现的一般居民(村民)用户窃电案件,窃电数额较小或情节轻微的,供电企业可进行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并报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处理;供电企业检查发现的商业、动力等经营性用户、企事业单位窃电的,应在第一时间报所在地的电力行政执法机构,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指派执法人员到现场依法进行处理。
窃电案件管辖。株洲市电业局直供用户、城区和城郊居民(村民)用户案件由市电力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受理。县市区电力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受理本县市区窃电案件,重大窃电案件必须报市电力行政执法支队备案。物业管理公司二次售电用户窃电的,由供电企业协助电力行政执法机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窃电案件,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应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00号令)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加强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查处窃电案件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和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切实做好窃电现场取证工作;要加强学习培训和经验交流,研究新形势下反窃电方法手段;要为举报者提供便利的举报条件,按规定给予奖励,并严格为举报者保密;对商业、动力等经营性用户等较大用电负荷和专变电力用户开展不定期联合检查。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在计算追缴窃电电费问题上要充分听取供电企业的意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切实维护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下发以后,供电企业擅自处理应移交而未移交的窃电案件,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协同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严肃处理。
2013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