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2023年度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及换发无线电台执照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8 11:06浏览次数:字体:[ ]

各设台单位: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现就征收2023年度全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及换发无线电台执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时间

请在2023年10月30日前缴纳本年度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二、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2〕552号)等文件精神,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1。

三、缴费对象

在株洲市辖区内设置、使用的各类无线电台(站)(不含军队系统),均应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领无线电台执照,按规定标准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四、缴费程序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明细情况将通过邮寄方式发送,各设台单位收到缴费通知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缴费。

(一)请携带缴款人信息表(附件2)到市工信局无线电管理科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二)缴款到指定银行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三)将缴款回执交回市工信局无线电管理科(通过银行缴款的,交回银行盖章确认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执原件第②联;网上缴款的,交回《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原件第②、⑤联及网上缴款凭证)。

五、有关要求

1.电台执照即将或超过有效期的单位和个人,请及时到市工信局无线电管理科申请换发电台执照,需提供的资料见附件3。

2.逾期不缴纳频率占用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对于非法无线电台干扰合法无线电台造成重大影响、重大损失或重大安全事故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联系电话:0731-28680702   联系人:陈勇      

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135号市工信局506办公室


附件1:湖南省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表

附件2:频率占用费缴款人信息表

附件3:换发无线电台执照需提交的材料

 

                        株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