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培训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2-25 13:33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培训费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本单位培训经费管理,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株洲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1、强化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本级干部职工培训由教育人事科负责计划编报,县市区和企业业务培训由法规科负责计划编报。培训费用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制订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2、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培训费是指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1)综合定额标准

单位:元/人天

培训

地点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省内

150

100

100

50

400

省外

180

110

100

60

450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

2)讲课费标准(税后)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3、依规依程序结算。培训结束后承办科室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及实际培训人员签到表、等培训机构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会议服务协议书等凭证。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